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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型平台要承擔更多責任和義務

讓平台經濟在規范中發展(網上中國)

本報記者 彭訓文
2021年11月17日07:0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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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起草的《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中國互聯網平台將主要分為6大類、3個級別。《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互聯網平台特別是超大型平台需履行的公平競爭示范、平等治理、開放生態等義務。專家表示,科學界定平台類別、合理劃分平台等級,推動平台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有利於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保障各類平台用戶的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

  

  互聯網平台擬分為6類3級

  近年來,數字經濟迅速發展。互聯網平台是數字經濟的基礎設施之一。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發布的《平台經濟與競爭政策觀察(2020)》顯示,截至2019年底,中國價值超10億美元的互聯網平台企業達193家,比2015年新增126家。從價值規模看,2015-2019年,中國互聯網平台總價值由7957億美元增長到2.35萬億美元,年均復合增長率達31.1%。在互聯網平台快速發展的同時,一些問題也在凸顯,如平台“二選一”、大數據“殺熟”、數據安全存在風險等。

  為更好推動中國平台經濟規范健康發展,增強監管的針對性與有效性,《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提出,依據平台的連接對象和主要功能,將平台分為網絡銷售類、生活服務類、社交娛樂類、信息資訊類、金融服務類、計算應用類等6大類。

  同時,綜合考慮用戶規模、業務種類以及限制能力,《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將互聯網平台分為超級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3個級別。其中,超級平台的具體標准為:超大用戶規模,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國的年活躍用戶不低於5億﹔超廣業務種類,即平台核心業務至少涉及兩類平台業務,該業務涉及網絡銷售、生活服務、社交娛樂、信息資訊、金融服務、計算應用等6大方面﹔超高經濟體量,即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於1萬億元人民幣﹔超強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超強的限制商戶接觸消費者(用戶)的能力。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認為,《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強調針對不同類型的互聯網平台實施合理的分級分類的規范要求,而不是各種類型的平台“一刀切”,這是一種更加務實的做法,尤其是區分超級平台與其他平台,使得監管措施更有針對性和有效性。

  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經濟學研究所副所長王勇說,“超級平台”概念的提出,有助於深化對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問題的認識,引導相關平台企業更加重視規范自身行為。

  平台主體責任要求更細化

  《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共有35條,對於不同類型的平台,明確了不同的主體責任。其中,前9條針對超大型平台,從公平競爭示范、平等治理、開放生態、數據管理、內部治理、風險評估、風險防范、安全審計、促進創新等9個方面,對超大型平台提出要求。對其他平台經營者,規定了信息核驗、記錄、公示,平台內用戶管理,平台內容管理等26項應履行的義務。

  業內人士指出,《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對監管部門與主要的平台企業之間形成良好的監督和合規經營的指導關系,有重要價值。特別是超大型平台,由於其在用戶規模、數據、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具有更強的限制競爭能力,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

  從國際背景看,目前很多國家和地區對大型互聯網平台實施了更大力度的監管,要求這些平台承擔起“數字看門人”職責,履行好社會責任。例如,德國對大型平台拒絕開放生態、屏蔽競爭對手、妨礙跨平台競爭、自我優待等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歐盟《數字市場法》草案通過確定“事前監管”制度的方式,規定了大型互聯網平台需要執行的“事前義務”,即在監管部門發現平台有違規行為之前就對平台提出要求或者禁止某些行為。

  近期受社會關注的一些熱點問題也被納入《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中。例如“算法規制”要求互聯網平台經營者利用其掌握的大數據進行產品推薦、訂單分配、內容推送、價格形成、業績考核、獎懲安排等運用時,需要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基本的科學倫理,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權利以及企業合法權益﹔“勞動者保護”要求互聯網平台經營者保護平台靈活就業人員的身心健康、工作環境安全以及獲取公平、合理報酬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障的權利,不得限制其在其他互聯網平台就業。

  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劉旭認為,《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既回應了社會各界對互聯網行業強化反壟斷的呼吁,要求更細化,又有利於中國企業更好參與數字經濟全球治理,更好地在海外市場參與國際競爭。

  消費者權益將進一步保障

  強制用戶“二選一”、“大數據殺熟”、在無正當理由前提下限制識別和正常訪問其他平台的網址鏈接、違規收集用戶個人信息……普通用戶遭遇的這些煩惱,將在《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出台后得到有效遏制,各類平台用戶的基本權益將得到進一步保障。

  據了解,《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將配合發力。《互聯網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對平台進行分級的依據之一是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的限制或阻礙商戶接觸消費者的能力。超級平台、大型平台分別具有超強限制能力和較強限制能力。《互聯網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對超大型平台經營者和其他平台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提出了嚴格要求。例如,要求超大型平台經營者開放生態、保護用戶個人信息數據安全、定期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風險進行評估等﹔要求其他平台經營者保障消費者信用評價權利,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交易,應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和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督促平台內經營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產品及服務等。

  業內人士認為,兩份指南為互聯網平台劃出了“紅線”,為企業合規經營、維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一套標准,增加了確定性。對政府來說,體現了堅持發展和監管規范兩手抓,有利於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兩份指南正式施行后,將引導未來互聯網行業監管方向,更好地維護和保障用戶各項權益。

(責編:李強強、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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