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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出台政策規范臨時用地——

堅決防范用地“臨時變永久”

本報記者 孔德晨
2021年11月17日09:4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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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用地不臨時、侵佔耕地紅線、破壞市場公平……針對臨時用地規范管理中存在的種種問題,自然資源部近日印發《關於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突出耕地保護要求,進一步嚴格和完善政策措施,堅決防范“臨時變永久”,著力解決臨時用地范圍過寬、審批層級低、期限不盡合理、監管不到位等主要問題。

  嚴格界定使用范圍

  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司負責人介紹,針對地方在臨時用地管理中面臨的范圍不統一、隨意擴大臨時用地范圍等問題,《通知》提出了臨時用地具體使用要求,明確“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使用后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同時,《通知》進一步細化了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用地的具體使用范圍。

  在使用期限方面,《通知》規定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4年。

  嚴格保護耕地

  《通知》明確,臨時用地應盡量不佔或者少佔耕地。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佔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可以建設用地方式或者臨時佔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臨時用地確需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

  此外,《通知》還進一步完善了復墾期限的規定,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復墾期限。嚴格落實臨時用地恢復責任,臨時用地期滿后應當拆除臨時建(構)筑物,使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為農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對於符合條件的鼓勵復墾為耕地。

  規范審批及監管

  “臨時用地審批層級低是造成臨時用地很多問題的重要因素,特別是侵蝕耕地保護紅線。”該負責人介紹,為此,《通知》中將臨時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審批層級提升至市級或市級以上,規定“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其中涉及佔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級或者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不得下放臨時用地審批權或者委托相關部門行使審批權”。

  該負責人介紹,為加強臨時用地監管力度,《通知》規定建立臨時用地信息系統,實時掌握各地臨時用地審批、使用和復墾情況。“自2022年3月1日起,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臨時用地批准后20個工作日內,將臨時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圍、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影像資料信息等傳至臨時用地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開臨時用地批准信息。”該負責人說。

  此外,還將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報制度,對不按規定批准、使用,不按期復墾以及形成違法用地后查處等情況向社會公開通報。

(責編:羅昱、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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