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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2021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三期典型案件

2021年10月28日18:45 |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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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成都10月28日電 近日,四川省市場監管部門公布了11例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三期典型案件,包括食品安全、某液化氣供應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某鋼瓶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氣瓶檢驗、某建材經營部銷售冒用認証標志的電線電纜、某物業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某商標事務所違法代理“三星堆”商標、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電力價格違法等案件,其中食品安全方面的典型案件有5個。

成都市青白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的某飯店制售致病性微生物超出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案

成都市青白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的某飯店制售致病性微生物超出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案。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供圖

2021年5月1日,成都市青白江區市場監管局接青白江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線索通報:在某飯店共同就餐的部分群眾當日晚上相繼出現腹痛、腹瀉、惡心、嘔吐等症狀,疑似發生食源性疾病事件。5月2日,青白江區市場監管局對該飯店立案調查。經查:5月1日,該飯店在承接的包席服務中,向顧客提供了未徹底煮熟煮透的生焗扇貝和海鮮大咖菜品,食品中含有的副溶血性弧菌超出食品安全標准限量。

當事人制售致病性微生物超出食品安全標准限量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9月3日,青白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8988元,罰款75000元。

綿陽市涪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涪城區某砂鍋串涉嫌使用回收油案

綿陽市涪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涪城區某砂鍋串涉嫌使用回收油案。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供圖

2021年8月12日,綿陽市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綿陽市公安局涪城區分局在涪城區豐谷鎮轄區開展火鍋餐飲店火鍋底料及用油聯合檢查。在該砂鍋串操作間檢查時,因當事人涉嫌使用回收火鍋底料加工火鍋油,執法人員對現場發現的火鍋底料油進行了抽樣送檢,經檢驗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用動物油脂》要求,為不合格產品。

當事人回收廢棄油脂煉制成老油火鍋底油再次銷售給顧客食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8月26日,涪城區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綿陽市公安局涪城區分局立案偵辦。

涼山州會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的亢某某等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豬肉)案

涼山州會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的亢某某等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豬肉)案。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供圖

2021年7月23日,涼山州會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會東縣鲹魚河鎮中心農貿市場二樓豬肉區1號攤位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亢某某正在銷售無檢疫標識的豬肉,並不能提供檢疫合格証明等票據。經會東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取樣鑒定,該批豬肉為“病死動物的產品”。

亢某某等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罪。8月11日,會東縣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會東縣公安局立案偵辦。

德陽市綿竹市市場監管局查辦的綿竹市醒獅食品加工廠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德陽市綿竹市市場監管局查辦的綿竹市醒獅食品加工廠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供圖

2021年6月7日,綿竹市市場監管局與綿竹市人民檢察院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在綿竹市醒獅食品加工廠發現該廠生產的109枚咸鴨蛋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6月8日,與實際生產日期不符,且產品包裝袋上未標注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証號、產品標准等。此外,發現當事人生產的84件“鄉吧佬泡椒夾心蛋”外包裝與內包裝袋標注的制造商不一致。通過檢查,還發現該廠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制作進貨查驗記錄和出廠檢驗記錄及銷售記錄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德陽市綿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處罰款55000元的行政處罰。

德陽市綿竹市市場監管局查辦的四川省綿竹市天韻酒業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污染物質(氰化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白酒案

德陽市綿竹市市場監管局查辦的四川省綿竹市天韻酒業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污染物質(氰化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白酒案。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供圖

2021年6月23日,綿竹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限時報告情況表》,報告顯示天韻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3月12的稗子酒(清香型白酒)氰化物(以HCN計)項目實測值16mg/L不符合GB 257-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標准指標≦8.0mg/L的要求﹔生產日期為2020年9月23日的稗子酒氰化物(以HCN計)項目實測值17mg/L不符合GB 257-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標准指標≦8.0mg/L的要求,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此,綿竹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210元﹔2.罰款51000元的行政處罰。(趙祖樂、王小雪)

(責編:李強強、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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