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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人物”依法找不回安置地?

2021年09月29日09:32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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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治人物”依法找不回安置地?

張華仍在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10年前,長沙的青年農民張華被評為“2011年度湖南省最具影響力法治人物”,與他一同入選的9人包括副市長、法學院院長、法官、檢察官、法醫和禁毒志願者。

湖南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這項評選,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質,弘揚法治精神。主辦方認為,這位農民在自家面臨拆遷時,能夠通過行政訴訟依法維權,“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政府部門依法行政”。

“這種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問題解決的做法,應該成為現代法治社會化解矛盾紛爭的理性選擇與正確途徑。”主辦方發布的張華事跡材料裡這樣評價。

10年過去了,張華已經成了一名律師,代理過不少案件,但他自己的維權官司雖然勝訴,卻一直未能執行。

“我堅信法律能伸張正義,自己也考上了律師,幫很多人打贏了行政官司,但自己的案子卻一直沒走通。”他感慨。

2005年,長沙開福區近郊建設的青竹湖高爾夫球場,讓張華等一些村民面臨房屋拆遷。村民對違規建設高爾夫球場以及拆遷補償不滿,向長沙市規劃局和湖南省發改委舉報,多部門對這一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針對高爾夫球場建設“禁令”的行為發出警告,但收效甚微。

張華曾在一家電纜附件廠做業務員,后來回老家結婚,蓋了一棟三層樓房,一樓開商店,樓上開歌廳和旅社。但新房蓋了不到兩年,就要為高爾夫球場讓路了。拆遷補償價格為220元到330元一平方米,張華家的安置條件是12萬元貨幣補償和“劃地建房”安置。他們收到了12萬元,但當時對土地安置並不知情。

2006年6月,張華家收到了長沙市國土局發出的“限期騰地決定書”。2007年1月,他家的房屋被強拆,一家人被搬到一個叫鲇魚山的地方,在菜地裡臨時搭建的“棚戶”中過渡。

家裡的營生斷了后,他買了電腦,拉了村裡的第一根網線,購置了打印機和裝訂機。他還去書店,搬回書名裡帶有“行政”“土地”字樣的法律書籍,希望用法律的力量改變家庭的命運。

張華首先起訴長沙市國土局,認為那份“限期騰地”決定是違法的。他打出“行政訴訟+復議”的系列“組合拳”,幾乎把與拆遷相關的所有職能部門告了個遍,省公安廳、審計廳、建設廳、國土廳、民政廳、發改委、工商局等等,據統計,他發起的行政訴訟100多件,行政復議和信息公開申請200多件。

以這種方式,這位高中學歷的農民把政府部門拉到談判席。

在當時拆遷矛盾尖銳的情況下,張華的做法引起了各界關注。到2011年,“湖南省最具影響力法治人物”評選時,25名評委中有13人投票給了張華。

2006年,長沙市國土局在向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張華家房屋時,明確表示對張華家進行“自拆聯建”安置。這符合當時的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即長沙市人民政府第60號令,對拆遷戶進行劃地重建安置。

開福區青竹湖鎮新源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安置証明》也明確:“接上級政府的指示及居支兩委的決定,安排張華家在新源社區鲇魚山重建安置地,重建地手續齊全,開工在即。”

2009年9月28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向長沙市開福區政府、長沙市國土資源局、長沙市規劃管理局三部門發出一份司法建議書:“我院在審理張華訴長沙市規劃管理局規劃行政許可上訴一案中發現,張念文(張華父親)戶的重建安置地至今未予落實……建議政府與國土、規劃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認真研究解決問題,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建議書發出后,石沉大海。

2010年9月9日,長沙中院行政庭庭長在開福區法院三樓會議室,主持召開了一次張華家拆遷安置問題的協調會。參會人員除長沙市、開福區兩級司法人員,還有長沙市國土資源局、開福區國土資源分局、青竹湖鎮政府、新源社區居委會等單位的工作人員。

會上,張華根據政府當時承諾的“自拆聯建”安置方式,提出自建安置房。然而,國土部門的答復是,長沙市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發生了變化,2008年,市政府頒布了新的103號令。103號令比之原來的60號令,最大的區別是從“劃地安置”變成“分房安置”。政府不再給拆遷戶劃地安置建設“有天有地”的房子,而是要求統一購買安置小區的“指標房”,同時將拆遷戶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將其由農民身份變為市民。

張華當場表示拒絕,他要“安置地”,不願意花錢購房住進“安置小區”。

會議協調無果。

張華告訴記者,社區建設的安置小區,實為有法律障礙的小產權房。何況,他是“60號令”實施期間的拆遷戶,政府本應按當時的政策安置他。他們全家都是農民,房屋拆遷后稻田和土地均未征收,不符合成為市民的條件,也不應強制“上樓”。

張華再次啟動了訴訟。2012年7月,他向湖南高院申請再審起訴長沙市國土局“限期騰地”案,獲得立案。2013年11月,湖南高院指令長沙中院再審。

2017年8月,長沙中院判決張華勝訴,責令長沙市國土局對張念文(張華父親)戶的“自拆聯建”安置採取“補救措施”。在這份判決中,法庭支持了張華“自拆聯建”的安置訴求,否定了2010年市國土局和鎮政府給“安置房”的方案,理由是,此前市國土局已將張華的安置方式明確在“限期騰地決定書”中,且新源社區在強拆前出具了《安置証明》,進一步確定了張華一家的重建地位置和手續。

判決文書中明確了長沙市國土局的責任。“市國土局於2006年9月21日向長沙市開福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涉案房屋被拆除才產生了后續的安置問題……上訴人自2006年10月13日提起行政訴訟至今,《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及配套的征收政策均已發生變化,但上訴人與市國土局之間就安置問題的行政爭議並未實質解決……”

2017年9月,張華的父親因食道癌去世。接替父親戶主身份的張華向法院申請執行判決。但2018年5月,開福區人民法院以“執行標的不明確”為由,駁回了張華的執行申請。隨后他多方申訴反映,均無結果。

張華郁悶至極,打了十幾年官司,好不容易勝訴,到頭來卻因無法執行而回到原點。“如果執行標的不明確,那上級法院為何要下達一個這樣的判決?到底是誰的問題?”

他再次起訴了長沙市政府、開福區政府、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國土局、規劃局合並而成)等,要求政府部門落實“騰地決定書”中讓他在鲇魚山重建安置地建造安置房的承諾。

這些政府部門應訴答辯中強調,原告戶的安置主體應為原告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即新源社區居民委員會。

被告,變成了新源社區居委會。

庭審中,新源社區居委會辯稱,“張華戶已安置”——在安置小區為他們留了360平方米的住房指標。

2021年4月8日,長沙中院再次作出判決,責令新源社區居委會對張華一家採取自拆聯建方式予以安置。

判決指出,60號令時的拆遷政策,已經為張華這樣的被征拆戶留出了生產、生活用地,且當時國土部門和社區也對張華作出了劃地安置承諾,所以,不管現在政策如何,安置方式都應當是“自拆聯建”。

這意味著,社區應該給張華劃一塊“安置地”,而不是分“安置房”。

截至記者發稿,最新的這份判決書仍停在紙面上。

9月17日,新源社區書記周正偉表示,他看到了判決書,但是履行判決一事,需要請示上級相關領導,以及召開居民代表大會。

對於此前強拆張華家房屋時,社區曾出具《安置証明》表示要劃地重建安置,社區副書記周樹鬆對記者表示,“那是上一屆居委會出具的。”

“我們落實了長沙市中級法院的判決,請他搬進小區的安置房。”9月18日,青竹湖街道分管城建的副主任余彬組織街道辦、司法所相關人員和新源社區相關干部接受記者採訪,多部門人員表示,如今的拆遷安置政策已變,如果社區給張華劃地安置,可能會影響到社區和諧——此前,有的和張華一樣在60號令時期的拆遷戶,已以“安置房”方式進行了安置。

長沙市開福區征地服務中心主任曹希告訴記者:“對當時的拆遷戶,就應當按當時的政策執行安置補償。60號令拆遷時,政府已經給當地拆遷農戶留下了兩安用地(生產、生活用地),不存在沒有土地安置的問題。”

據曹希介紹,60號令之前的拆遷安置問題,由國土部門負責。

今年9月6日,張華去了湖南省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由於擔心長沙中院的判決在區裡無法得到執行,他決定向更高一級的行政部門求助。收到張華復議材料的工作人員對他表示同情,他們表示,將擇期協調相關部門商議如何處理。

讓張華感慨的是,這些年,他作為法律從業者,經手過很多征地拆遷類案件,多有勝例。辦案地域拓展到長沙周邊的湘潭、株洲、岳陽等地,甚至有法官、拆遷辦主任找他代理案件。但他自己面對的仍是淪為空文的法院判決書,和一塊沒有確權的土地上的臨時棚屋。

打了百場官司,贏了一紙文書。在一份給法院的書面材料中,他這樣形容自己:“行政訴訟100余件,四分之一的人生在打官司,但拆遷補償安置問題至今沒有得到解決……”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洪克非)

(責編:羅昱、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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