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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轉讓不是逃債“避風港”(以案說法)

本報記者  金 歆
2021年08月19日07:1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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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李某曾向王某借款130萬元,遲遲未還。后來,李某與妻子趙女士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部分約定: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95萬元、夫妻共有房產、共有車輛全部歸女方趙女士所有。

  王某發現后認為,李某作為債務人與趙女士進行財產分割,實際上構成了無償轉讓財產的情形,致使自己的權利難以實現,遂將李某、趙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處置。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將本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讓渡給趙女士且不獲取任何對價的行為,屬於無償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王某造成了損害,王某有權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最后,法院認定,李某將涉案房屋的佔有、使用權利通過《離婚協議書》的履行無償轉讓給趙女士的行為應當被撤銷。最終,法院判決將存款、房產、車輛恢復至《離婚協議書》簽署前的權利狀態。

  【說法】民法典第538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官介紹,債權人對債務人無償處分行為行使撤銷權有4個條件: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債權債務關系﹔二是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或者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的消極行為﹔三是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於債權﹔四是無償處分行為不必具備主觀惡意這一要件。

  法官提示:離婚協議、贈與協議等涉及無償轉讓財產的協議不能成為債務人逃避債務的“避風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通過離婚協議的方式約定共同財產歸某一方所有,如該協議明顯損害了債權人權益,債權人可通過訴訟方式行使撤銷權。


  《 人民日報 》( 2021年08月19日 19 版)
(責編:李強強、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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