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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主任微信群罵業主 被判賠償2000元並道歉

2021年08月06日09:19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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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學堂

  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廣大網友在網絡空間同樣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制,倘若損毀他人名譽,將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廣州,一小區業委會與某業主因小區共建方面問題發生爭執,結果,該小區業委會主任等人在多個超400人的業主群用一系列貶低性、侮辱性詞語辱罵該業主,還上傳該業主照片。被罵業主憤而以名譽權遭受侵犯為由告上法院。日前,該案經廣州市番禺區法院審理后有了判決結果。

  業委會主任微信群發照片辱罵業主

  黃某某、金某某均為廣州某小區的業主,楊某某為該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

  2018年7月以來,黃某某就《某小區車輛管理方案》、業委會應向全體業主公布相關資料等小區物業管理相關事宜與楊某某為首的業委會產生爭議。

  不料,楊某某和金某某在多個超400人的業主群發布“……你真是挑刺高手……”“估計有人告訴老黃,每天打這麼多字可以延緩老人痴呆”等言語,甚至還將黃某某的照片發布到多個超400人的群裡,群內其他成員多次將該照片進行轉發。

  黃某某認為,楊某某和金某某的行為損害了其名譽,遂向番禺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楊某某和金某某在小區公告欄張貼賠禮道歉公告並在微信群向黃某某道歉、恢復其名譽並支付黃某某精神損失撫慰金、誤工費等25萬余元。

  業委會主任辯稱是工作交流不當

  面對控訴,楊某某辯稱,他是與黃某某因討論業委會工作中的諸事而引起雙方矛盾,黃某某有過錯在先,故自己不同意賠禮道歉。而且,他與黃某某的爭論是在小區共建方面發生爭執,是工作中交流不當,不能上升到人格尊嚴的高度,社會影響力也不大。

  楊某某認為,自己發表的言辭與黃某某名譽毀損之間並沒有因果關系,黃某某主張精神損害、誤工費、交通費等,沒有法律依據。此外,自己作為小區的現任業委會主任,為小區各項公益事業熱心奉獻,而黃某某除了無端的挑舋和抹黑被告及業委會,並未為小區做過任何公益的事情,不同意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侵犯名譽權

  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楊某某、金某某向黃某某書面賠禮道歉。道歉書應使用A4紙,張貼在某某小區公告欄內,且字數在500字內,期限兩個月,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否則,法院將在番禺區級報刊上公布判決書,刊登費用由被告楊某某、金某某負擔。此外,被告楊某某、金某某賠償黃某某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

  法院指出,名譽是社會上對公民、法人的信用、聲望、品德與才干等方面的綜合評價,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兩名被告在使用其微信號的過程中,通過在人數眾多的微信群辱罵原告,造成了原告的人格貶損,侵害了其名譽權。鑒於微信群由於其技術特性,較難直接介入,群內的成員存在一定流動性﹔為了便於執行,法院裁定楊某某、金某某賠禮道歉的形式以書面形式為限。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認定,被告的行為造成了原告的人格貶損及社會評價降低,對原告的身心及生活、工作等均造成一定的傷害和影響,根據本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損害后果、影響范圍等因素,裁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金額為2000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小課堂:

  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

  番禺法院民一庭一級法官吳文濤指出,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吳文濤進一步解釋,所謂誹謗,指因過錯捏造並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行為的特點是捏造虛假事實並予以傳播。當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社會公眾享有言論自由,但應當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法律邊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番法宣)

(責編:袁菡苓、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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