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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期禁捕區內電魚45尾 男子獲刑6個月還要賠錢萬余元

2021年08月06日08:10 | 來源: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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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禁漁期禁捕區內電魚45尾 男子獲刑6個月還要賠錢萬余元

  8月3日上午,四川遂寧市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宣判,被告人林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承擔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用人民幣12459.48元。

  1月26日凌晨,家住船山區的被告人林某某駕駛一艘鋁質船舶從遂寧市船山區桂花鎮桂郪村10組外郪江河出發,沿著郪江河一路向上游行駛至大英縣隆盛鎮飛鐘村“中壩子”外的桂郪河道內,使用電瓶、捕魚器、抄網、電線等工具在桂郪河道內電魚。共捕獲鯉魚、草魚等漁獲物共計45尾。當日2時許,民警在大英縣隆盛鎮飛鐘村桂郪河“燕窩山”鐵橋處將林某某抓獲。

  經大英縣農業農村局認定,林某某非法捕撈的區域位於禁捕區域,捕撈時間屬於禁漁期間,捕撈工具屬於禁用工具,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害價值12459.48元。大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林某某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並賠償生態修復費用。

  大英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或在全面禁捕的長江流域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該行為破壞了水生生物資源和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賠償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

  綜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賠償生態損失費用12459.48元,公安機關扣押的工具等物品進行沒收。

  據了解,2021年1月1日0時起,為期10年的長江禁漁期實行,期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法官提醒,在長江流域十年禁漁期期間,對在禁漁期、禁漁區,採用非法、禁用的方法或禁用的工具進行非法捕撈的,不限於珍惜魚類或珍惜魚種,捕撈其他魚類一樣會構成刑事犯罪,法院對於此類犯罪,會根據相應的犯罪情況,依法進行裁判。(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實習生 周理如)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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