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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歲男童小區游泳池溺亡 法院判這三方擔責賠償

2021年08月04日08:19 |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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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6歲男童小區游泳池溺亡 法院判這三方擔責賠償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審結了一起因6歲男童游泳時溺亡而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

  2020年7月19日下午,在成都市高新區某小區內,張某和劉某年僅6歲的兒子小張像往常一樣去小區游泳池參加培訓班。當小張在泳池中由淺水區游至深水區時,突然發生溺水,而在現場的游泳池教練及救生員都沒有發現這種情況,未能及時救援,最終等發現時,小張經搶救無效當天便離開了人世。

  事后,小張的父母發現,游泳池承包經營方的救生人員及游泳教練均未取得相關許可証,泳池也未在深水區設立明顯的警示警戒標志。而在兒子參加游泳培訓時,沒有人及時發現並阻止兒子進入深水區,在兒子溺水后也存在施救不及時的問題。

  在與相關當事方協商處理無果后,張某、劉某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白雲公司及游泳池的承包經營方黑土公司、周某共同賠償損失81.1413萬元。

  記者了解到,白雲公司是事發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小張溺亡的游泳池在其服務范圍內。2019年3月7日,白雲公司與黑土公司簽訂《游泳池承包合同》,約定由黑土公司承包該游泳池。之后,黑土公司又與毫無經營資質的個人周某簽訂《游泳池外委合同書》,約定由周某承包經營小區中的游泳池,承包期內由周某自負盈虧,自主經營,並對游泳池工作人員和游泳人的安全負責。周某承包游泳池后,以黑土公司名義對外經營,並開設游泳培訓班。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小張在游泳池中溺亡,張某、劉某作為其父母有權主張賠償。

  法院表示,白雲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服務管理單位,對游泳池的經營過程中是否具備足夠的安全保障條件,缺乏必要有效的管理,應對此承擔過錯責任。

  小張作為年僅6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小區游泳池參加游泳培訓班過程中發生溺水后死亡,應由教育機構承擔責任。

  黑土公司承包案涉游泳池后又轉包給無經營資質的周某,並由周某以黑土公司名義對外經營開辦游泳培訓班。在本案中,周某存在明顯過錯,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而黑土公司與周某之間的內部協議不影響黑土公司對外承擔責任,其應與周某承擔連帶責任。法院綜合考慮后,判決對原告的損失,白雲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黑土公司和周某連帶承擔90%的賠償責任。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實習記者 胡恆瑞 記者 杜玉全

(責編:袁菡苓、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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