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等7類機構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2021年01月20日08:12  來源:四川日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批復廣東高院時稱,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7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他問題已在修訂后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批復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這對行業發展來說是利好。”省內部分小貸公司從業者認為,這意味著小貸公司等7類金融機構的利率不會受此前民間借貸利率紅線限制,同時也意味著其金融機構的“身份”被最高人民法院明確。

按照民間借貸利率新規,借款利率最高為LPR利率的4倍,按照現行的1年期LPR利率計算,最高利率為15.4%。此前小貸公司的利率普遍超過這條紅線。(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盧薇)

(責編:袁菡苓、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