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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糾正濫建“文化地標”(來信綜述)

本報記者  劉博通
2020年11月23日09:11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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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多地因花費巨資建設“文化地標”建筑引發公眾討論。前不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通報了多起違規建設“文化地標”項目,表示要舉一反三,加強監管,完善制度,發現苗頭問題及時干預、糾正,堅決杜絕濫建“文化地標”等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本報也收到多封讀者來信,反映一些地方大修大建“文化地標”問題,並就如何制止濫建“文化地標”提出意見建議。

  一些“文化地標”破壞歷史文脈、自然景觀風貌,給當地帶來沉重債務負擔

  近日,住建部發布有關問題的通報,指出這些項目違反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有關規定,破壞了古城風貌和歷史文脈,存在脫離實際、濫建“文化地標”、破壞自然景觀風貌等問題。住建部要求,當地住建部門要結合職責配合相關部門跟蹤指導整改工作,各地也要從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訓,切實在城鄉建設中延續歷史文脈、塑造特色風貌、展現時代精神。

  記者調查發現,有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盲目上馬未經充分論証、不切實際的景觀項目,不僅未能帶來良好經濟效益,還給當地帶來了沉重的債務負擔。

  比如西北某縣曾是國家級貧困縣,2017年投入6200萬元資金,在國道和入城口分別建設了兩座高28米、寬145米的秦漢仿古城門,以及一座大型雕塑和兩個遠離居住區的景觀廣場,每平方米造價高達3425元。2019年,住建部通報了這起“形象工程”的問題,指出國家級貧困縣沒有將有限的財力優先用於民生改善,而是舉債在城市出入口“造景”“造門”,盲目立項、搞形象工程。

  “不尊重歷史傳承,不注重文化內涵,讓‘文化地標’建設變了味,其實質是在破壞歷史文化,損害城市風貌。”四川省瀘州市讀者李小波認為,一些地方傾力打造“文化地標”,一味追求“高大上”,結果不僅浪費了財力和社會資源,還助長了弄虛作假、奢侈浪費的不良風氣。

  西北某縣級市在高速出入口景觀提升工程建設中,刻意追求“鯉魚躍龍門”的形象效果,脫離當地實際情況建設超大體量的假山跌瀑、人造水系及亮化工程,總投資1.9億元,其中,無實用功能的假山造價高達每平方米2000元。這個與當地地理環境和城市整體風貌極不協調的“景觀”自建成以來就飽受爭議。

  “一些地方存在政績觀錯位的現象,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充分調研和論証,未經民主決策程序,導致建筑物粗制濫造、缺乏公眾認可的審美趣味和實用價值。”西南政法大學文化和旅游研究基地副研究員李修科表示,有些地方過分追求高大雄偉,把怪異當創新,在修建“文化地標”時沒有納入城市整體規劃中通盤考慮,不能很好地與當地歷史文化和周邊自然環境融為一體,“這樣的‘文化地標’即使建成了,公眾也不會認可。”

  除了違規建設“文化地標”外,一些地方還存在拆掉真古跡、修建仿古建筑的亂象。對此,湖北讀者程漢明深有感觸:“我回老家探親,發現過去熟悉的青石板巷道已被整齊劃一的黑色花崗岩石板路取代。這裡本來是一個風貌獨特的傳統古村落,沒想到現在卻變成了這樣。整修舊巷道原本是件好事,但是不能這樣簡單地拆舊建新,現在搞得像城市的步行街,完全沒有了傳統村落的韻味。”

  綜合考慮經濟效應、社會效果,能改則改、應改盡改,實現資源利用最大化

  “‘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為一些地方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責任心缺失、權力觀扭曲。”四川讀者李小波表示。

  四川讀者何勇海也認為,脫離實際、忽視民生需要濫建“文化地標”,勞民傷財,難免引起老百姓反感。

  “濫建‘文化地標’的行為凸顯出一些地方領導干部在決策過程中缺乏法治意識,不能落實民主決策程序和議事規則,不尊重專家意見和群眾呼聲,在政績沖動下追求短期成效等問題。”華中科技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員閆帥表示。

  記者梳理近年來與“文化地標”有關的新聞發現,各地通報了多起類似違規建設項目,但整改措施大多比較籠統,局限於追究責任、深刻檢查等。投入巨資違規建設的“文化地標”應該如何整改?對此,李修科表示,這類工程項目往往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建成后的處置難度較大。如果一刀切拆除,又可能會造成更多浪費。建議有關部門一事一議,根據具體工程特點進行整改,還沒有完成主體結構的,應當停建並依法拆除﹔對於已經建成的,建議綜合考慮經濟效應、社會效果,能改則改、應改盡改,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

  浙江台州讀者江德斌表示,要遵循慎重決策、節約資源、兼顧社會影響等原則,認真參考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協商制定合適的整改方案,“如果需要拆除或者搬遷,應妥善選擇安置地點,一些能重復使用的建筑材料也要注意回收,盡量減少浪費。”

  “除了整改,對於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也要進行問責。”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田蘊祥表示。

  尊重城市發展的客觀規律,提高項目建設決策的民主化、法治化、科學化水平

  “相比於事后整改,加強事前、事中的決策執行監督管理成本更低,效果也更好。”閆帥建議加強制度建設,提高項目建設決策的民主化、法治化、科學化水平。首先要健全完善制度設計和制度約束,讓相關規范更具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積極聽取專家、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此外,監管部門要積極履職盡責、加強監督管理,暢通群眾舉報渠道,建立起強有力的監督機制。

  今年4月,住建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與建筑風貌管理的通知》,要求將超大體量公共建筑、超高層地標建筑、重點地段建筑明確為城市與建筑風貌管理重點,建立健全設計方案比選論証和公開公示制度,對於不符合城市定位、規劃、設計要求的,或專家意見分歧較大、公示爭議較大的,不得批准建筑設計方案,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

  “歷史文化和城市風貌需要經過長時間的積累和沉澱才能形成,一味標新立異、盲目追求高大醒目的速成式‘文化地標’,是經不起時間的檢驗的。”李修科認為,現在城市建設日新月異,建設新的“文化地標”必須尊重城市發展客觀規律,處理好傳統與現代、繼承與發展的關系。

  “要增強建設項目決策的透明度,城市文化地標項目決策應作為重大公共決策進行論証,對項目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和可行性進行充分評估。” 山東讀者何勇表示,這類項目的建設必須充分征求專家建議、聽取市民意見。

  “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過程中,要注重充分調動群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征詢意見時要深入到群眾中去,不能流於形式,相關部門要真心誠意接受公眾的意見、建議甚至批評。”田蘊祥說。


  《 人民日報 》( 2020年11月23日 07 版)
(責編:羅昱、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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