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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証明》《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証明》

2020年11月19日09:1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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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1月18日電  (記者趙婀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証便民、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在港澳台學習人員辦事程序,便利在港澳台學習人員在內地(大陸)工作和生活,教育部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証明》《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証明》,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不再受理開具申請。2020年12月31日24:00前已提交申請的,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根據在港澳台學習人員意願提供相應服務。已經受理但開具時間晚於2021年1月1日的,《在港澳地區學習証明》《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証明》仍然有效。

  《在港澳地區學習証明》《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証明》取消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通過在港澳台學習人員提供的港澳台院校錄取材料、港澳台院校頒發的學位証書或畢業証書、港澳台院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學習進修証明材料或在港澳台學習人員自願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學歷學位認証書等認定人員身份和經歷,可通過往來港澳通行証、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証及簽注、出入境信息、行程票據等確定在港澳台地區學習期限。


  《 人民日報 》( 2020年11月19日 11 版)
(責編:高紅霞、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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