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千余萬元 男子獲刑4年

2020年10月20日09:37  來源:封面新聞
 
原標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千余萬元 男子獲刑4年

  2013年以來,陳某以做生意資金周轉或者借款給他人經商賺取高額回報為名,直接或者通過羅某等人向社會不特定主體宣傳以借款的方式吸收資金,“借到”顏某、楊某等36人共計2271萬余元。

  2015年8月,公安機關對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立案偵查。2019年11月4日陳某被抓獲歸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由成都崇州市檢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2月11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檢察官發現,移送起訴的犯罪金額有220余萬元,但涉案人數眾多,有多起犯罪事實並未查清,部分關鍵証據也未收集齊全。

  為確保在一個月內提起公訴,該院決定實質化提前介入,即由員額檢察官帶領檢察官助理到公安機關“入駐式”引導取証。入駐后,檢察官及時建議公安機關將偵查思路從以報案人金額累加認定犯罪數額,調整為以相關銀行流水認定犯罪數額,不僅提高了取証效率,還使該案犯罪金額從最初移送起訴認定的200余萬元變成最終以2200余萬元提起公訴。

  同時檢察官親歷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提取銀行轉賬數據等偵查活動,全程以庭審証據標准督促引導調取被害人轉賬記錄、銀行流水、証人証言等証據材料共200余頁,全面客觀有效收集証據。

  由於該案被害人人數多、金額大、社會影響惡劣,陳某最初拒不認罪。針對這一情況,承辦檢察官在向陳某釋法說理、詳細講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過程中,向其開示了收集在案的銀行流水等客觀証據,使陳某最終真誠悔罪並認罪認罰。

  今年3月11日,崇州市檢察院對陳某提起公訴。3月24日,法院以被告人陳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9萬元。宣判后陳某未上訴。

  “經濟犯罪案件証據一般都比較復雜,檢察官第一時間引導偵查,避免了案件反復退偵、回流和延期,也大大緩解了基層警力緊張的問題。”崇州公安局偵查人員對此舉措表示歡迎。

  由此,崇州市檢察院與公安機關會簽了《經濟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辦法》,將“實質化提前介入”落地落實,成為一項機制。同時,成立專門工作室,由員額檢察官和檢察官助理定期或受邀至工作室,對所有經濟犯罪案件開展“實質化提前介入”,實行“一站式”把關,對偵查、補查活動全程引導、全程監督,對法律文書、卷宗材料進行預審,督促公安機關落實補查提綱和糾違意見,跟蹤補查及糾違效果。(封面新聞 記者 田之路)

(責編:章華維、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