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擬上責任強制險 死亡賠償金不低於50萬

2020年10月16日09:27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疫苗擬上責任強制險 死亡賠償金不低於50萬

  國家藥監局近日發布《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市疫苗的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和本辦法規定,投保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免疫規劃疫苗和非免疫規劃疫苗責任強制保險擬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最低責任限額,死亡賠償金每人不低於50萬元。

  為落實《疫苗管理法》有關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規定,國家藥監局會同國家衛健委、銀保監會組織起草了《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責任為因疫苗質量問題,造成受種者傷殘、死亡的,依法應當由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征求意見稿提出,免疫規劃疫苗和非免疫規劃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最低責任限額,死亡賠償金每人不低於50萬元,傷殘賠償金根據傷殘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鑒定書確定。鼓勵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購買更高責任限額的保險保障。與車險相類似,疫苗責任強制保險根據被保險人信用監管等級等情況實行浮動費率。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或者續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暫停相關疫苗的上市銷售,責令限期投保或者續保,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將按照《疫苗管理法》規定予以處罰。保險公司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相關証明、資料后,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已被民事公益訴訟、侵權民事訴訟生效判決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生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可以直接作為理賠定責依據,保險公司根據損害程度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不過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可不予賠償。

  首先是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后一般反應﹔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於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后偶合發病﹔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在接種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后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發生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心因性反應,以及其他不屬於疫苗質量問題的情形。其次是因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儲存運輸的單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導致疫苗出現質量問題的。三是因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導致疫苗出現質量問題的。四是預防接種事故。

  公眾可於2020年11月12日前,將有關意見反饋至電子郵箱zfsfgc@nmpa.gov.cn,或者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展覽路北露園一號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037),郵件標題或者信封上請注明“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管理辦法意見反饋”字樣。(記者 趙鵬)

(責編:袁菡苓、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