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發布通知 共享用工工資由原單位發放

2020年10月13日08:48  來源:北京日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近日發布《關於做好共享用工指導和服務的通知》,支持企業間開展共享用工,並對共享用工期間的工資發放、工傷責任等問題給出了明確說法。共享用工不改變原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動報酬由缺工企業結算給原企業,再由原企業按時足額支付給勞動者,並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原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補償辦法可與缺工企業約定。

  疫情期間,數千家企業攜手並肩,調劑人力余缺,為特殊時期的市場用工提供了有力保障。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加入到共享用工的隊伍中來。

  但新事物也帶來了新問題。共享用工的法律風險一直飽受爭議。甲公司的員工到乙公司工作,僅是工資由誰發放、以什麼名義發放,就會牽扯非常復雜的稅費計算問題。還有員工發生了工傷應該誰來負責﹔員工在新崗位干習慣了不想回去了,原企業該怎麼辦……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甚至法學界專家也無法給出答案。

  此次人社部發布的文件中,對上述問題給出了官方說法。

  通知提出,原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將勞動者安排到缺工企業工作,不改變原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原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明確勞動者新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以及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應遵守缺工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等。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缺工企業及時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結算給原企業,指導和督促原企業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以任何名目從中收取費用。

  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原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補償辦法可與缺工企業約定。

  通知還明確,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缺工企業未按照約定履行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回原企業,原企業不得拒絕。(記者 代麗麗)

(責編:袁菡苓、高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