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繼母與五名繼子女對簿公堂爭遺產

2020年09月04日09:00  來源:廣州日報
 
原標題:七旬繼母與五名繼子女對簿公堂爭遺產

劉老伯去世后,留下了市區一套房屋,但因為這套房屋,年近七旬的遺孀和五名繼子女鬧上了公堂。房屋究竟歸誰所有,該如何劃分?雙方爭執不下。近日,這起繼母與繼子女間的繼承糾紛案件,經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審理后有了判決結果。

老年人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積蓄,那麼該如何安排好財產,才能避免日后親屬之間因繼承財產問題而發生糾紛?據了解,即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對此有新規定。

子女:房子是親生父母生前共同購買的,繼母無權繼承房屋

劉某一家兄弟姐妹五人從小與父母感情深厚,母親於1997年不幸因病逝世,兄弟姐妹們考慮到父親逐漸年老,子女又都分別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無暇陪伴照顧父親,遂鼓勵父親組建新家庭。

之后,父親劉老伯認識了桂姨,兩人於1999年8月登記結婚。婚后,夫妻雙方感情和睦、互敬互愛。2018年10月份,劉老伯與桂姨外出旅游途中突感身體不適,返回廣州治療沒多久就去世了。

不料,2019年7月,距離劉老伯去世不到一年,劉某等兄弟姐妹五人突然收到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原來是繼母桂姨向法院起訴劉某等五人,表示劉老伯於2009年1月在公証處做了一份放棄繼承前妻遺留房產二分之一產權的聲明書,同時立下一份遺囑,表明其佔有的財產份額均由桂姨繼承。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房屋的二分之一產權由桂姨一人繼承。

劉某等五人認為,應當剝奪繼母桂姨的繼承權。桂姨在明知劉老伯身體狀況不適合長途旅行的情況下,未通知其五人即攜父親前往昆明旅游,旅行期間父親身體不適住院,繼母仍強行攜父親坐飛機回廣州,住院期間對父親有言語辱罵等虐待行為。即使父親生前留有遺囑,但房子是親生父母生前共同購買的,繼母無權繼承房屋。

判決:遺囑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按遺願處理

白雲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是劉老伯與前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劉老伯享有房屋的二分之一產權份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桂姨屬於法定繼承人之一。

現桂姨提交的劉老伯所立遺囑經公証處公証,劉某等五人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並無異議,法院對公証遺囑予以採納。

故按劉老伯的遺願,其所佔有的房屋二分之一產權全部留給桂姨一人繼承。

為此,法院判決劉老伯所享有的二分之一房屋產權由桂姨繼承。

民法典小課堂

合理安排財產主要有三種方式:

由於再婚家庭的親屬關系通常比初婚家庭復雜,親屬間的感情紐帶不夠緊密甚至是對立的,再婚家庭將面臨更多婚前財產及初婚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一旦處理不好,極易產生家庭矛盾。那麼,黃昏戀、第二春中的老年人應如何運用法律武器,對其老年生活以及去世后的財產作出更好的安排呢?

定遺囑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除繼承法規定的公証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外,為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及當代人的書寫習慣,民法典還明確了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為遺囑的合法形式。同時,可以對遺囑繼承附加義務,繼承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有關組織請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設遺囑信托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遺囑信托就是委托人以立遺囑的方式,預先將財產的規劃性內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寫在遺囑中,在遺囑生效時,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據信托的內容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對於家庭成員關系比較復雜的家庭,遺囑信托更能實現遺產的保值、增值,更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家庭成員及有心智障礙的家庭成員得到有效的撫養和保護,減少因財產分配產生的糾紛,實現家庭財富的傳承。

意定監護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成年人意定監護”,老人可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為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自己指定的監護人來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自己的人身權益和管理自己的財產。(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雲法宣)

(責編:高紅霞、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