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電野生魚64尾 3男子被判緩刑並補償魚苗1萬尾

2020年08月09日07:24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原標題:3男子被判緩刑並補償魚苗1萬尾

  大缸裡,魚苗們被一桶桶舀進袋子,再被志願者傳遞到岸邊,最后由當地3名男子,一袋袋投放入府河,一共投放了1萬尾魚苗。入水后,魚兒們眨眼間向深處游去。

  8月7日上午,一場特別的生態修復活動,在雙流區黃龍溪廊橋邊舉行。3名男子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總計投放苗種規格不低於2.1寸、補償數量不低於1萬尾當地魚苗。

  據檢察機關指控:2019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馮某某、王某某、張某某相約前往成都市雙流區公興街道青藍溝(又稱青蘭溝)水域,採用電魚方式捕撈河流中魚類,后3人被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分局民警現場擋獲。經清點,3人當天共捕撈長度規格為8厘米至14厘米的野生鯽魚64尾。同時查明,成都雙流區公興街道青藍溝(又稱青蘭溝)水域為天然水域,事發時為禁漁期。

  考慮到被指控的3名男子自願認罪認罰,有坦白情節,檢察院建議“適用緩刑”,被法院採納。今年7月16日,3名男子均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3名男子還需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在成都市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即6月至10月間在案發水域投放魚苗。

  投放結束后,3名男子在媒體的鏡頭前,閱讀了道歉信。其中一名男子說:“希望魚苗都活下來。”

  據介紹,電力捕魚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任何時候都不允許電力捕魚。在禁漁期內電力捕魚,要負刑事責任,非禁漁期進行電魚也要被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胡挺 王拓)

(責編:高紅霞、章華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