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在外借款下落不明,妻子對欠債完全不知情!這錢用還麼?

2020年08月07日09:15  來源:東北網
 
原標題:前夫在外借款下落不明,妻子對欠債完全不知情!這錢用還麼?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欠上債務,另一方完全不知情,那麼不知情一方要還嗎?近日,黑龍江省寶泉嶺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借款糾紛案。

  2016年1月,張某從葛某處借款10萬元,並出具欠條,欠條中約定月利率2%,約定年底前償還欠款。欠款到期后葛某向張某多次索要借款,但其至今未還。后張某不知去向,葛某無奈將張某及其前妻李某訴至法院。

  在開庭過程中,李某答辯稱,不知道該筆借款。借款時與張某是夫妻關系,但二人已於2018年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未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葛某以借款時二被告是夫妻關系,要求李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但葛某未舉出証據証實該筆借款用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支出,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被告張某給付原告葛某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官普法:

  1.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是否不用償還

  首先,夫妻一方所欠債務,無論是否知情,一般情況下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果,另一方有証據証明不是用於家庭生活,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不需要共同償還。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能夠証明為個人債務除外。

  最高院夫妻債務糾紛的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一方擔保所形成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若該債務形式為對外提供的擔保,該擔保未經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可以認定,該擔保債務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並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怎樣証明不是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須有夫妻雙方舉債的共同意願﹔如無共同意願,但該債務系為夫妻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用途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有以下幾點証據可以証明:

  夫妻一方舉債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能夠証明該債務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能夠証明債務未用於共同的婚姻生活﹔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

  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遺囑或贍養遺贈協議而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因違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而依法承擔或自願承擔的金錢支付義務,或由該義務延續、變更、更新而形成的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記者 佘雨桐)

(責編:章華維、高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