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旺蒼縣“7·28”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2020年07月08日07:53  來源:四川新聞網
 
原標題:14人被處理 旺蒼縣“7·28”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2019年7月28日13時01分,旺蒼縣厚信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厚信煤業)11031採煤工作面採止線以西2#立眼發生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04萬元。

  7月7日,四川省應急管理廳公布四川旺蒼縣厚信煤業有限責任公司“7·28”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記者獲悉,經調查組認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為厚信煤業在11031採煤工作面採止線以西違規布置採煤作業點,違章裸露爆破處理2#立眼上口堵塞的大塊煤矸,引爆積聚瓦斯,導致事故發生。事故間接原因包括非法違法組織生產、蓄意逃避安全監管監察、礦井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虛設和安全管理斷檔、技術管理和現場管理混亂、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有關部門監管職責落實不到位等6個方面。

  按照相關規定,提出對10名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誡勉等問責建議。其中,縣處級3人、縣處級以下7人。建議將4名企業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旺蒼縣厚信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在四川煤監局川北分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証、旺蒼縣應急管理局僅同意維修採煤工作面的情況下,借整改之名布置非法作業點組織生產﹔所設安全管理機構均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斷檔﹔技術管理和現場管理混亂﹔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發生事故后遲報事故﹔對此次事故負主體責任。依據有關規定,建議處罰款70萬元,並建議由旺蒼縣人民政府依法對旺蒼縣厚信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淘汰關閉。

  此外,調查報告還建議責成有關責任單位向上級黨委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並限期整改事故單位相關責任人(4人):

  1.徐武平,厚信煤業法定代表人、業主。在四川煤監局川北分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証、旺蒼縣應急管理局僅同意維修採煤工作面的情況下,借整改之名非法違法組織煤炭生產﹔虛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管理混亂,以包代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亂﹔事故發生后遲報。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已被旺蒼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2.李方友,厚信煤業礦長,全面負責井下安全生產管理。在四川煤監局川北分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証、旺蒼縣應急管理局僅同意維修採煤工作面的情況下,借整改之名非法違法組織煤炭生產﹔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採煤工藝﹔蓄意逃避安全監管監察,事故作業區域未上圖、表,未按規定安設安全監控設施﹔安全管理混亂,未發現和制止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力﹔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亂﹔事故發生后遲報。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已被旺蒼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3.王良軍,厚信煤業副礦長,分管煤礦生產工作,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在四川煤監局川北分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証、旺蒼縣應急管理局僅同意維修採煤工作面的情況下,借整改之名非法違法組織煤炭生產﹔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採煤工藝﹔現場安全管理混亂,事故當班對事故作業區域檢查后,未制止和糾正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第三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証。

  4.李玉生,厚信煤業採煤班長,負責當班安全生產工作。現場管理混亂,組織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未及時發現和制止作業人員瓦斯超限爆破、裸露爆破等違章行為,未嚴格執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對本班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第三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10人):

  旺蒼縣福慶鄉(4人)

  1.溫存光,男,50歲,福慶鄉黨委書記。對煤礦安全工作重視不夠,督促下屬對厚信煤業加強監管和向上級報告該礦違法組織生產行為不力﹔2019年7月14日口頭同意駐礦安監員陳正興請假后,未安排人員頂替工作。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汪平蘭,女,38歲,福慶鄉黨委副書記、鄉長。督促下屬對厚信煤業加強監管不夠,得知駐礦安監員陳正興請假后,未提出安排人員頂替意見。應對此次事故負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

  3.段遠剛,男,32歲,中共黨員,福慶鄉副鄉長,分管煤礦安全工作﹔落實上級煤礦安全工作部署有差距,對厚信煤業安全生產狀況監督檢查不夠,跟蹤督促煤礦隱患治理不到位,對厚信煤業違法違規組織生產行為制止不力、報告不及時。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陳正興,男,56歲,中共黨員,福慶鄉駐厚信煤業安監員,業務上受旺蒼縣應急管理局領導﹔落實上級煤礦安全工作部署有差距,跟蹤督促煤礦隱患治理不到位,對厚信煤業安全生產許可証被暫扣后違法違規組織生產行為制止不力、報告不及時。應對此次事故負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由旺蒼縣紀委監委對其予以監察立案調查。

  旺蒼縣應急管理局(3人)

  5.張洪,男,44歲,旺蒼縣應急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上級煤礦安全工作部署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管工作主要責任清單》不到位,疏於對煤礦安全監管人員和駐礦安監員的教育、管理,開展煤礦“打非治違”不深入,對厚信煤業違規布置採煤作業點組織生產行為失察。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6.康前旭,男,51歲,中共黨員,旺蒼縣應急管理局分管煤礦安全負責人。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上級煤礦安全工作部署不到位,開展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違”不深入﹔事故當日7時許收到福慶鄉有關情況報告后,對厚信煤業違規布置採煤作業點組織生產行為查處不及時。應對此次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7.周喜星,男,55歲,中共黨員,旺蒼縣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股負責人。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上級煤礦安全工作部署不到位,開展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違”不深入。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旺蒼縣委、縣政府領導(3人)

  8.吳健,男,43歲,旺蒼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政策、法規不夠到位,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不夠深入,未有效督促旺蒼縣應急管理局、福慶鄉黨委政府加強對厚信煤業安全生產許可証被暫扣后的安全監管工作。應對此次事故負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

  9.李安龍,男,48歲,中共黨員,旺蒼縣政府副縣長,協助縣長分管縣應急管理局。貫徹落實煤礦安全工作“三個清單”和2019年7月26日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不夠到位,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不夠深入,對旺蒼縣應急管理局、福慶鄉黨委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檢查不夠。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0.蔡偉,男,31歲,中共黨員,廣元市水利水電質量監督站管理六級領導職務、挂職旺蒼縣政府副縣長,聯系厚信煤業。貫徹落實煤礦安全工作“三個清單”不夠到位,未完全落實每月到包礦企業督導檢查1次的工作要求,對厚信煤業違規布置採煤作業點組織生產行為失察。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四川新聞網記者 文驥)

(責編:羅昱、高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