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30天內可撤回申請 “不作為”將視作放棄離婚要求

2020年05月27日09:39  來源:北京晚報
 
原標題:冷靜期給沖動離婚者思考時間

  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它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新型婚姻家庭制度,確立了男女平等、夫妻互愛、團結和睦的婚姻家庭觀。70多年來,在婚姻法的框架下,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不斷傳承完善。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便是以現行的家事法律為基礎,結合社會發展需要編纂而成。

  今后,要通過民政系統離婚,或需要多等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法典草案中關於“離婚冷靜期”的新規定,讓閃離者、沖動離婚者,有了理性思考的冷靜期。

  背景

  今年1月19日,民政部在今年第一季度例行新聞發布會上通報說,2019年,全國婚姻登記機關共辦理結婚登記947.1萬對,離婚登記415.4萬對。盡管民政部明確表示,以簡單按照離婚量除以結婚量計算所謂“離結比”是不科學的,但居高不下的離婚數已經足以對社會的最基礎分子——家庭的穩定構成影響。

  相互了解不夠匆忙“閃婚”之后的“閃離”、因一般性家庭矛盾爆發后的沖動型離婚,都是推高離婚總量、使得全社會離婚率逐年升高的重要因素。其中最令人惋惜的,當然是那些原本“可離可不離”,但是在“腦子一熱”之后領了離婚証,之后即使后悔卻又都不願服軟,最終導致勞燕分飛的情況。

  草案亮點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時間屆滿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証﹔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專家解讀

  “冷靜期”並未限制當事人的離婚自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龍翼飛表示,“離婚冷靜期”的立法目的,是實現人權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人本秩序。當事人請求婚姻登記機關解除婚姻關系,有相當一部分是因為某種非理性原因的催動,出現了偶然的矛盾,認為無法化解,於是就要用“離婚”來解決。對於這些情況,設置為期30天的冷靜期,是給予當事人一個理性思考的機會。

  在這個過程中,不僅夫妻雙方要自行審視曾經的夫妻關系,社會組織、親戚朋友們也應該主動參與進來,協助夫妻化解矛盾。如果一方當事人經過慎重思考,不願撤回離婚申請,或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上無法達成滿意的協議,還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渠道解除婚姻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講,“冷靜期”並未限制當事人的離婚自由。

  在一些國家,也有類似的“冷靜期”設置。誘發家庭生活的矛盾,往往並非多麼原則性的尖銳矛盾,一旦發生糾紛,雙方都不考慮容忍、妥協,立即打算離婚,顯然是不理性的。各國類似制度的共同規律,既是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又給予充分的冷靜時間,以實現婚姻家庭的和諧,這才是各國法律制定者的共識。(記者 安然)

(責編:袁菡苓、高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