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處分未成年人財產 法院判無效

2020年05月21日08:58  來源:北京晚報
 
原標題:惡意處分未成年人財產 法院判無效

  生母養父早亡的小史繼承了母親一套宅院,沒想到叔父竟背著自己將母親留下的宅院私自出售。小史長大成年后將叔父訴至法院,索要母親留下的遺產。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認定小史的叔父作為監護人,惡意處分未成年人財產,其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小史叔父不服提出上訴。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史尚未出生之時,其生父母便離異,母親改嫁再婚,生父再無音信。小史隨著母親再組家庭,養父對他視如己出。但不料小史童年時期,養父、生母接連早喪,身邊已無近親的他隻得跟著養父的父親和弟弟一起生活。而小史的母親則在去世前將農村一套宅院留給了小史,並且留有遺囑,等到小史上大學,學費不夠用時,可以將房產變賣,充作學費。

  幾年后,小史的爺爺去世,小史的叔父與小史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形成了監護與被監護關系。

  2002年,小史的叔父以小史代理人的名義將小史母親留下的宅院出售,房產以2.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同村村民劉某。小史的叔父於售房當年便將小史送至其姥爺處撫養,“從此,再也沒管過小史。”

  2006年,小史出現了自殘行為,被送往安定醫院就醫。2010年,醫院診斷小史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年邁的姥爺帶著小史,一邊治病,一邊討要小史母親留下的房產。

  2019年中旬,小史在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來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自己叔父與劉某2002年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要求購房人返還房屋和院落。

  法庭上,小史叔父認為,變賣宅院,正是由於小史上學所需。而購房人則認為,自己不知道小史母親的遺囑,也不知道賣房時小史不知情,未侵犯未成年人的權益。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史的叔父將房屋出售給購房人時,小史尚未成年,沒有任何証據証明該項處分對小史可能存在何種利益,當時小史在讀初中,其上學並不需要大筆費用。小史叔父的售房行為不是為小史的房屋增值,而是使其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而購房人明知房屋為小史所有,其行為不構成善意取得,系與小史的叔父共同侵犯未成年人小史的財產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應屬無效。劉某應當向小史返還涉案房屋和宅院。

  一審判決后,小史的叔父和購房人劉某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今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北京晚報記者 王曉飛)

(責編:高紅霞、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