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未如期歸還房貸 開發商要業主搬出去 法官怎麼判?

2020年04月21日07:42  來源:封面新聞
 
原標題:因疫情未如期歸還房貸 開發商要業主搬出去 法官怎麼判?

  因疫情部分人和企業受到影響,近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成都新津法院獲悉了一起案件:李某因疫情期間停工工資受到影響,繼而不能准時還房貸,被開發商訴至法院。新津法院法官對該案妥善解決,換來了多方滿意的結局。

  未還房貸開發商要求解除合同 騰退房屋

  2015年7月,李某以合同價113萬余元,購買了四川某置業公司開發的住宅一套,首付款為合同價的50%,余款通過向第三人按揭貸款方式支付,第三人農業銀行新津支行簽訂住房擔保借款合同。開發商在銀行未取得抵押權前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擔保。如果李某不按時足額向銀行繳納月供的話,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李某承擔違約金。

  李某系成都新津某建筑公司員工,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地停工,工資至今未發放。且妻子為下崗工人,亦無收入來源,導致其家庭生活較為困難,未按期足額支付2020年1-3月按揭貸款。銀行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發出貸款提前到期通知,要求承擔階段性連帶保証責任。

  於是,開發商向新津法院起訴,要求李某解除合同並騰退房屋。對此,李某同時提起反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要求開發商協助辦理產權過戶登記。

  法官調處獲諒解 妥善解決案件

  開庭審理后,案件承辦人了解到,李某及家人已入住案涉房屋,且該套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以及該案主要矛盾焦點在於他至今未繳納2020年1-3月的房貸,導致銀行風險增加故要求開發商承擔連帶保証責任。

  但隨著目前疫情防控形勢向好,李某所在建筑公司已實現復工復產,並表示願意籌措缺口資金及時將未歸還的月供一次性交齊。故案件承辦人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原、被告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本著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渡難關的原則組織三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經承辦法官傾情調解后,李某征得了開發商與銀行的理解與諒解,並向第三人繳納了3個月的房貸及罰息。

  同時,銀行向法院出具了《非惡意逾期情況說明》。最終,開發商撤回訴訟,並和李某約定在簽訂調解協議后1個月內,辦理案涉房屋產權登記,協助銀行辦理房屋第一順位抵押登記。

  本案系因疫情影響造成房屋買受人逾期償還銀行按揭貸款,導致開發商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房屋。案件受理后,新津法院及時通過網絡庭審審理案件,並積極引導三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合同繼續履行,本、反訴均調解結案。一方面避免被告失去住所,有力保障了被告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也高效化解了銀行未辦理住房抵押登記而面臨的金融風險,維護了第三人合法權益,將因疫情產生的風險降到最低。(封面新聞記者 田之路)

(責編:李強強、高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