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清明節林區邊緣50米內,嚴禁上墳燒香燒紙等一切形式林區野外用火

2020年04月03日07:16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人民網成都4月3日電 據成都發布消息,為確保森林草原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生態文明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林區野外火源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加強野外火源管控防止森林草原火災的通告,具體如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野外火源管控防止森林草原火災的通告

一、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為成都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內,遇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氣候及“元旦節”“春節”“元宵節”“清明節”“五一節”等森林草原火災高發時段為森林草原高火險期。

二、成都市行政區域內,除城市市區以外,森林、林地、草坡及其邊緣50米范圍內為森林草原防火區。未開發原始林區、飛播林區、國有林場,以森林為載體的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為成都市森林草原高火險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在森林草原高火險期,林區邊緣50米內,嚴禁吸煙、上墳燒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燒地草、點放孔明燈、野炊、燒烤等一切形式的林區野外用火﹔各地必須停止對一切林區生產用火的審批,對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林區單位、農戶的生活用火要嚴格管理,嚴防失火。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等行政執法部門將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森林、林木、林地、草坡的經營單位和個人,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在森林防火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和管理范圍內承擔野外火源管控和森林草原防火主體責任,須採取有效措施,嚴防森林草原火災發生。

五、鎮(街道)要履行野外火源管控屬地管理責任,鎮(街道)、村(社區)干部和護林員要加強日常巡查巡護,及時發現、勸阻並制止違規用火行為。

六、要始終把扑火人員和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尊重扑火規律,堅持科學扑救,嚴防人員傷亡事故發生。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災,應當立即報警(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12119)。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責編:袁菡苓、章華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