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被回巢馬蜂怒蜇身亡 摘走馬蜂窩的4人擔責否?

2020年04月02日07:51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原標題:村民被回巢馬蜂怒蜇身亡 摘走馬蜂窩的4人擔責否?

  2019年10月6日,四川宜賓筠連縣村民王方書被發狂的野蜂蜇傷死亡。在王方書遭遇野蜂圍攻前一晚,四名當地村民趁黑取走了馬蜂窩。慘劇發生后,受害人家屬將四名取馬蜂窩的村民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2020年3月30日,筠連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黃某波、黃某華、韓某某、朱某某四人承擔30%侵權責任,賠償受害人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6萬余元。

  法院通過審理查明,2019年10月5日下午5時許,被告黃某波分別打電話給黃某華、韓某某及朱某某,提議摘取蜂巢,取蜂巢裡的馬蜂蛹吃,被告黃某華、韓某某、朱某某表示同意。當日20時許,四被告在筠連縣武德鄉半坡村小地名“兩河口”處集合,被告黃某波帶上防蜂衣、滅蚊劑、口袋、鋸子、繩子等工具取蜂巢。后黃某波、黃某華、韓某某提走裝蜂巢的口袋,離開后與在途中等待的朱某某一起到韓某某家,將蜂巢裡的蜂蛹取出后加工食用。

  2019年10月6日下午4時許,武德鄉冒鼓村三組村民王方書經過距離原蜂巢20米左右的上坡路段時,被馬蜂群蜇成重傷。村民發現王方書被馬蜂蜇傷后當即將其送到筠連縣衛生院醫治,因搶救無效於當日22時6分死亡。

  法院認為,四被告摘取蜂巢屬共同侵權行為,對造成王方書被馬蜂蜇傷均應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死者王方書自身未盡充分的注意義務,應減輕四被告的賠償責任,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確定的責任比例為:王方書自行承擔70%責任﹔黃某波承擔15%的賠償責任,被告黃某華、韓某某、朱某某各承擔5%的賠償責任,四被告對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為,相互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王方書死亡造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25955.8元,被告黃某波承擔15%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3893元﹔其余三名被告分別承擔5%的責任,各賠償11298元。(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羅敏)

(責編:高紅霞、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