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女友和老鄉假結婚買房 男子出錢人房兩空

2020年03月31日09:16  來源:海峽導報
 
原標題:女友假結婚買房,他出錢人房兩空

為了買樓中樓,同安區一對戀人上演“狗血”劇情。男子劉先生(化名)先讓女友跟老鄉假結婚買房,買房后再讓女友和老鄉離婚,離婚后又跟劉先生結婚。

不過,這一番曲折的操作埋下了隱患。后來,夫妻二人鬧離婚,妻子張女士不承認這是“借名買房”,還說這是丈夫買房“贈與”她的,最終讓劉先生陷入“人房兩空”的困境。

據張女士說,劉先生終日在外“拈花惹草”,還與一名女子建立婚外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惡化,而且還有家暴行為。劉先生為了彌補張女士,才一手策劃張女士與第三人“假結婚”買房,目的在於買房贈與張女士,希望借此求得張女士的原諒。

“狗血”劇情:為買房,他讓女友和老鄉假結婚

據悉,劉先生和張女士二人結婚前就同居了,育有一兒一女。這兩個孩子是非婚生子女。

后來,劉先生打算購置位於廈門市同安區的一套房產,該房產是躍層樓中樓,僅首付款就要122萬余元。

劉先生因之前已經購買了一套房產,受限購政策影響,無購房資格。而女友張女士雖然有購房資格可以購房,但因她年齡太小、缺少收入証明,無法辦理銀行貸款。

於是,劉先生就與同鄉朋友林先生協商,由同鄉與張女士登記結婚,然后買房,以令張女士得以獲得銀行的購房貸款。

之后,一番“狗血”劇情開始上演。2017年2月20日,劉先生先支付首付款122萬余元,當日,他並未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

2017年2月24日,張女士與林先生登記結婚。三天后,以張女士名義購買了這套商品房,並簽訂了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該預售合同約定:“買受人為張女士,商品房建筑面積115.27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35300元,總價4069031元。”

2017年4月6日,張女士與第三人林先生辦理了銀行商業貸款2840000元,支付給開發商。

數日后,張女士與林先生辦理離婚登記。當天,張女士還與林先生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這套房屋所有權歸女方張女士所有。

2017年5月10日,劉先生與張女士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丈夫:“房子是婚前財產應該歸我”

雖然,一番曲折的操作后,這套房屋登記在張女士名下,劉先生最終也跟張女士結婚了,但這也為他們的婚姻埋下了隱患。

去年,他們夫妻開始鬧離婚。妻子張女士以劉先生出軌和家暴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劉先生離婚。

張女士起訴離婚后,劉先生也向同安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這套房產歸劉先生所有,並要求張女士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劉先生說,夫妻二人分居多時,上述涉案房產是“借名買房”,該房產雖登記在被告名下,但實為結婚前劉先生以張女士名義購買的個人財產。

因此,劉先生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房產為原告所有,並判令張女士配合辦理該房產過戶登記手續。

妻子:“房子是他出軌后贈與我的”

面對丈夫起訴房產,被告張女士答辯說,劉先生之前在離婚案件中已當庭自認涉案房產歸屬張女士。涉案房產是劉先生對張女士的“贈與”,劉先生並無証據証明所謂的“借名買房”,應當駁回其訴求。

張女士還說,涉案房產系雙方同居期間劉先生因“出軌”過錯而贈與張女士的房產。當時,劉先生為了彌補張女士,才策劃了張女士與第三人“假結婚買房”的事情。然而,因劉先生在結婚登記后又多次“出軌”,且有家暴行為,張女士才起訴離婚。

張女士還向法院提交微信朋友圈截圖、照片、聊天記錄、報警登記回執等証據,欲証明劉先生與第三者微信親密聊天“老公、老婆”相稱、租房同居,還多次轉賬給第三者。而且,劉先生帶第三者回老家還被張女士當場捉奸報警處理。對此,劉先生予以否認。

法院判決:不能証明“借名買房”

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女士雖已登記為涉案房產的權屬人,但該登記行為並不能夠証明張女士取得產權是基於劉先生所“贈與”還是“借名買房”。

另外,雖然原告劉先生主張其是“借名買房”,但該主張即使成立亦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即使劉先生實際出資支付了購房款,依法也不能改變房屋原始所有權性質,故劉先生不能實際取得房屋的產權。張女士即使沒有出資,但她以自己的名義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依法登記為房屋的產權人,所以可以依法取得房屋的產權。故劉先生要求確認房屋為其所有的訴求,缺少法律依據。

因此,近日同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劉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也指出,訴訟中劉先生主張訴爭房屋系其出資購買,因該房產形成的債權債務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民事法律關系,可以另行解決。

相關案例

為買房假離婚人房兩空又賠錢

為了買房夫妻“假離婚”,沒想到假離婚變成了真離婚!此前,思明區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起離婚案。

劉先生說,夫妻二人是為了規避限購令買房,才辦理“假離婚”。沒想到,如今弄假成真,妻子不肯復婚,還以感情破裂為由,提出要執行幾年前簽的離婚協議。

妻子趙女士起訴說,夫妻雙方簽了《離婚協議書》,按照協議,劉先生要補償她50萬元,但劉先生拒絕支付。因此,她請求法院判令劉先生支付50萬元。

劉先生反駁說,離婚是因為要買第二套房,由於是假離婚,劉先生並沒有太在意財產分割問題,匆忙在《離婚協議書》上簽了字。兩人領了離婚証后去買了第二套房,這套房子登記在趙女士的名下。劉先生說,他沒想到,妻子竟會弄假成真。

經審理,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這對夫妻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判令劉先生支付50萬元。

律師說法

假結婚假離婚能否撤銷?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在材料真實合法的情況下,假結婚、假離婚並不屬於可撤銷的婚姻情形。因為法律上沒有“假離婚”這一說,離婚就是離婚。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屬於人身關系,一旦形成則具有法律效力,不予撤銷。所以即便夫妻二人約定的是“假離婚”,但二人既然領了離婚証,或法院做出了離婚判決,那從事實和法律層面來看,就是真離婚。

因此,無論是假結婚或者假離婚,在現實中都具有相當大的風險,參與方非常容易“弄假成真”,而且無法撤銷。

婚姻登記失信該怎麼治?

林敏輝:根據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公安部、民政部等31個部委聯合簽署的《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將面臨14項聯合懲戒措施。《備忘錄》明確了婚姻登記嚴重失信行為的種類,並給出了非常具體的懲戒措施,聯合懲戒措施共有14條,包括限制招錄(聘)為國家公職人員、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等,涉及個人招聘錄用、從業資格、職務晉升、評先評優、企業審批認証、融資授信、補貼性資金支持等多個領域。一旦被列為婚姻登記嚴重失信人,毫無疑問將在工作、生活、投資方面受到多種處罰。

《備忘錄》顯示,聯合懲戒對象為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當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証件、戶口簿、無配偶証明及其他証件、証明材料的﹔(二)作無配偶、無直系親屬關系、無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虛假聲明的﹔(三)故意隱瞞對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況,嚴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四)其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行為的。這些措施將有力地打擊婚姻登記中的弄虛作假行為。(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同法/文)

(責編:章華維、高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