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鐘家”起訴“老鐘家”:商標侵權 索賠150萬

2020年01月17日07:33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原標題:“老鐘家”起訴“老鐘家”:商標侵權 索賠150萬

  法院認為,“老鐘家”與“老鐘家”盡管排列一樣,但“鐘”為繁體,兩者書寫方式和漢字字形上也有區別。因此雖然讀音相同,但標識所使用的字形、圖形方面均不相同。兩者並不相同也不近似。

  鐘長華本是成都人,多年前去到沈陽工作,后在當地經營著一家川味面館,取名“老鐘家川味麻辣面”,並於2014年取得了“老鐘家”商標注冊証。

  機緣之下,鐘長華發現數千公裡外的老家成都,一家名為“成都老鐘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餐飲公司正以“老鐘家”的字號經營著多家成都小吃店,並接受著加盟,涉及的店鋪共計20余家。

  鐘長華介紹,在對該公司以及其中部分門店進行實地探訪時,還發現店內菜單、器皿、收銀小票、宣傳畫冊以及美團APP、大眾點評APP上均有使用“老鐘家”字樣的情況。鐘長華認為,成都該家公司的行為已侵犯了他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於是,提起了訴訟。

  起訴

  侵犯“老鐘家”商標權?

  沈陽面館起訴成都餐飲公司

  鐘長華在沈陽的這家川味面館已經開了二十多年。店鋪僅百平米,但已小有名氣。他為面館取名“老鐘家川味麻辣面”,並在2014年,取得了“老鐘家”商標注冊証。

  記者從其商標注冊証看到,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包括飯店、流動飲食供應、備辦宴席、餐館、自助餐館等。商標注冊有效時間為2014年5月14日到2024年5月13日。

  鐘長華原本並沒想過有一天要進行一場法律訴訟。機緣之下,2017年,鐘長華發現千裡之外的成都,一家名為“成都老鐘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餐飲公司正以“老鐘家”的字號經營著多家成都小吃店,並接受著加盟,涉及的店鋪共計20余家。

  2018年3月,鐘長華來到成都,並對上述餐飲公司及其部分門店進行了探訪。“我以加盟咨詢的方式去的,一看,他們的商標應該是‘協茂森老鐘家’,但卻直接用‘老鐘家’,宣傳單上和一些現場環境照片上都有。”鐘長華介紹,其又去到了部分門店,“門店店招直接就是‘老鐘家成都名小吃’,小票上面的抬頭則寫的是‘老鐘家成都名小吃’,然后菜單、器皿、員工圍裙都使用的有‘老鐘家’的字樣。”

  鐘長華介紹,整個探訪過程,還有公証員的參與。其認為,成都該家餐飲公司的多家門店已經侵犯了自己“老鐘家”的商標權,雖然店招等部分位置使用的“鐘”字為繁體的“鐘”但讀音和意思等都與簡體“鐘”是一樣的。

  隨后,鐘長華向成都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索賠

  “老鐘家”索賠150萬

  被告稱其標識與原告所持並不近似

  鐘長華在起訴中主張,要求被告成都老鐘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停止將“老鐘家”字樣作為其企業字號,停止在店招、宣傳畫冊、菜單、器皿、櫃台、員工圍裙中使用“老鐘家”字樣。同樣要求停止使用的還有在網絡APP上,“因為我們發現在美團和大眾點評上全部使用的是‘老鐘家成都名小吃’的字號。”除此,鐘長華還提出了150萬元的索賠額。

  2019年7月8日,法院進行了一審。在法庭上,成都老鐘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稱,公司是一家合法誠信經營的企業,其在經營過程中使用“老鐘家”等文字是善意和合理的,不存在侵犯鐘長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觀目的。同時,公司被控侵權標識與鐘長華持有的注冊商標也並不近似,其使用的被控侵權標識的行為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鐘長華的維權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

  天眼查顯示,成都老鐘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10月24日,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李心智。該公司於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申請注冊了“協茂森老鐘家”多個類別的商標。再往前,其還申請注冊了“九條”圖形商標,類別為43類,以及“鐘”字圖形與“老鐘家”相組合的“老鐘家”商標,類別為35類及43類。

  法院

  “鐘”與“鐘”不近似

  但小票等使用“老鐘家”侵權

  經一審法院成都中院審理認為,在鐘長華所主張的侵權注冊商標行為中,主要有三類:一種是在店招、宣傳畫冊、菜單、器皿、員工圍裙等上使用的圖文組合“老鐘家”標識﹔第二種是收銀小票、美團、大眾點評APP上以“老鐘家成都名小吃”作為店鋪名稱﹔第三種是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的“老鐘家”問題。

  那麼第一種情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呢?一審法院認為並不構成,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而案中“老鐘家”與“老鐘家”盡管排列一樣,但“鐘”為繁體,兩者書寫方式和漢字字形上也有區別。因此雖然讀音相同,但標識所使用的字形、圖形方面均不相同。兩者並不相同也不近似。另外,法院認為,“老鐘家”的面館並未有分店,更未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加盟經營,也沒有進行過廣告宣傳,其顧客群體和地域范圍相對受限,注冊商標並不具有較高知名度。

  第二種情況中,法院認為,收銀小票、美團、大眾點評APP中“老鐘家”單子的文字描述及書寫方式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同時“老鐘家”三個字發揮著區別於其他“成都名小吃”店鋪的作用,構成了對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第三種情況,對於老鐘家餐飲管理公司企業名稱中使用“老鐘家”文字的行為,法院認為,其行為並不在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審理范疇內,鐘長華可以另案主張,可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對於鐘長華的索賠,法院認為,鐘長華未能舉証証明因被控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數額。在綜合考慮商標知名度,被控侵權行為性質、時間及影響范圍等因素。兩者經營地相距數千公裡,客觀上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較小,餐飲公司侵權主觀過錯程度較低。最終法院酌情支持鐘長華損失2萬元。

  進展

  原告上訴 進入二審階段

  “老鐘家”已改名“協茂森老鐘家”

  對於一審法院判決,鐘長華並不接受,其又在隨后提起了上訴。目前,該案已進入二審階段。

  在鐘長華看來,無論“老鐘家”與“老鐘家”字體如何有差異,但其讀音以及表達的本質意思是相同的,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其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二者存在關聯關系。對於賠償金的認定,鐘長華認為侵權賠償額明顯偏低,不足以懲戒對方的侵權行為。同時稱,對於企業名中“老鐘家”的字號使用也應在侵權案中一並處理,因為其同樣容易誤導混淆。

  對於該訴訟,記者走訪了成都老鐘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注冊地址,不過該公司已不在注冊地辦公,記者多次通過公司注冊預留電話試圖與其取得聯系,但無人接聽電話。

  不過,記者在對其相關門店走訪中發現,目前“老鐘家”店招已經更換為“協茂森老鐘家”,相關收銀小票上的店名也已經做了修改。另外,記者通過美團APP進行搜索發現,此前的“老鐘家成都名小吃”也同樣做了更改,更為“協茂森老鐘家”。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責編:高紅霞、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