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檐水泥塊脫落砸壞車 物業不賠讓起訴全樓業主

2020年01月03日08:59  來源:華商報
 
原標題:物業不給賠 讓起訴全樓業主

  近日,商洛一業主向華商報反映稱,自己的車被小區7樓脫落的水泥塊砸壞,修車費花了3290元,物業推脫不給賠。而物業稱自己對此事沒有責任,讓業主起訴該幢樓所有業主。由於協商不成,雙方已僵持了半月有余。

  業主:

  車在小區停車位被砸壞

  多次找物業不給賠

  王先生家住商洛城區嘉園國際小區,2019年12月16日,他家的車停在該小區11號樓前的車位上,上午10時許,7樓樓頂外檐有一段突然發生脫落,水泥塊掉下來砸中了並排停在樓下的兩輛車,其中一輛車損失較小,修車費花了120元,而王先生的車頂和左后視鏡損壞嚴重,修車費花了3290元。

  “當時我們找到物業,物業公司閆經理說讓我們先修車,公司給報銷修車費用。第二天我們拿著修車清單找閆經理,閆經理說將給公司上報,讓我們等消息。隨后,我們多次詢問物業,閆經理又改口說根據《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房屋公用部位不屬於物業管理,他們沒有責任,讓我們起訴11號整棟樓的業主。”王先生說,“我們交了物業費和停車費,物業就有責任保証業主財物安全,現在物業推脫不給賠,這沒有道理啊!”

  據王先生介紹,之前和物業簽訂過一個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其中第三條物業管理服務內容第一條規定,物業有房屋共用部分(戶外牆面門廳等)的維護和管理責任。但是物業說這次事故只是意外,他們已經盡到責任了。“連日來,我們多次找物業,該問題一直沒有解決。沒有交通工具,出行很不方便,我們很鬧心。”王先生說。

  物業:

  沒有達成協議

  建議受害人起訴全體業主

  2019年12月31日,華商報記者聯系了該小區物業——陝西綠洲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物業公司經理張楠稱,該小區住房於2012年交付業主使用,已超過建設工程的5年保修期限,房屋使用權和所有權歸業主。外牆牆檐脫落是不可預見的,物業服務合同並沒有對高空墜物的安保工作有特別約定。事發后,物業已積極配合業主處理問題,盡到了作為物業管理服務部門應盡的義務。王先生停放在車位上的車輛被外牆牆檐墜落物砸壞,是一次意外事故,物業公司並沒有錯,不應承擔修車費用。但考慮到之前簽訂過合同,並且業主也受了損失,物業公司願意承擔部分費用。但車主一直不同意,目前關於賠償問題還在協商中。

  隨后,華商報記者聯系了車主王先生,王先生表示,小區外牆存在安全隱患,物業為啥不提前檢查,不進行預防?萬一砸中了人怎麼辦?並且事故發生至今,在外牆脫落的地方,物業隻在樓下拉了警戒線,並未對樓體採取任何防護措施,他覺得物業公司應對此事負全部責任。

  張楠稱,車輛都有保險,建議王先生找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也可以起訴該幢樓業主。

  律師:

  樓房牆體脫落並非不可預見

  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

  陝西秦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徐超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証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區樓房的牆體脫落砸損業主車輛,屬於建筑物發生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業主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但在牆體脫落上業主並無過錯。而物業公司作為建筑物的管理人,對樓房有維修、預防危險發生的義務。樓房牆體脫落,並非物業公司經理所說的不可預見,隻能說明物業公司並未盡到完全的管理義務。所以物業公司對於本次發生的損害結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記者 程娟)

(責編:章華維、高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