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校園貸”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納入失信名單

2020年01月03日09:06  來源:新快報
 
原標題:涉“校園貸”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納入失信名單

  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2日發布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

  意見提出,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及時保障勝訴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依然是執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線。執行工作對各方當事人影響重大,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也要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嚴格規范公正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嚴格規范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方面,意見明確了不得採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其中規定,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並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意見明確規定,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讀超出正常收費標准的學校,雖然是私立學校,但如果其收費未超出正常標准,也不屬於限制范圍。人民法院在採取此項措施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權利。

  意見同時規定,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於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暫不發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其信息並採取相應懲戒措施。

(責編:袁菡苓、高紅霞)